孟晚舟案双重犯罪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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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
引文:
美国诉孟,
2020年BCSC 785
日期:20200527
案卷号:27761
注册表:温哥华
在《引渡问题》(
SC 1999)中,c。18,经修订
和
就......而言
加拿大总检察长
代表美利坚合众国
要求国/被申请人
和
孟晚舟,又名“ Cathy Meng”和“ Sabrina Meng”
寻求人/受访者
以前:尊敬的首席首席大法官H. Holmes
双重犯罪裁定
请求国/被告律师:
RJ Frater,质量控制
吉姆·吉布·卡斯利
DB Majzub
泽莫捷尔
被咨询人/被投诉人的法律顾问:
RCC佩克(QC)
DJ马丁
芬顿
电动车哥达迪
塞尼尼
聆讯的地点和日期:
卑诗省温哥华
2020年1月20-23日
判决的地点和日期:
卑诗省温哥华
2020年5月27日
介绍
[1]孟晚舟要求命令将她从引渡过程中解雇,其依据是,根据法律,引渡的“双重犯罪”要求不能得到满足。
[2]美国要求孟女士将其引渡到纽约东区,以起诉加拿大司法部长(在诉讼程序中为ATP)说与违反s的欺诈行为相对应的行为。加拿大《刑法》第 380(1)(a)条。因此,在初审听证会上,总检察长必须证明,除其他外,如果孟女士涉嫌从事加拿大的行为,那将构成欺诈。
[3]孟女士说,所指控的行为在加拿大不可能构成欺诈,因为它完全与美国对伊朗的经济制裁的影响有关,并且在相关时间加拿大没有此类制裁(就像现在没有制裁一样) )。
[4]总检察长首先反驳说,加拿大的欺诈罪的构成可以根据指控作出,而不涉及美国对伊朗的制裁;第二,在任何情况下,制裁都可以适当地为所指控的行为提供背景或背景,并说明其重要性。
[5]出于我将给出的理由,我发现这些指控取决于美国制裁的效果。但是,我得出的结论是,这些影响可能会在确定是否确立双重犯罪方面发挥作用。因此,孟女士的申请将被驳回。
[6]我将首先概述本申请的指控和法律框架,然后再详细讨论双方的立场,以解释我的结论。
请求国提出的指控
[7]该申请是根据美国在案件记录(ROC)和案件补充记录(SROC)中提出的指控提出的。这些文件根据提交。《引渡法》第33条总结了美国当局证明的证据,足以证明孟女士在该辖区的起诉。
[8]必须指出,这些指控未经证实,但就本申请而言必须视为真实。孟女士打算对这些指控提出异议,但她同意必须对这项申请进行辩护,就好像它们没有受到质疑。
[9]指控涉及一家中国电信公司华为与一家国际银行汇丰银行之间的银行业务关系。孟女士曾(现在是)是华为的首席财务官,也是其创始人任正非的女儿。据说她在2013年向汇丰银行作出了虚假陈述,大大低估了华为与Skycom Tech的关系。Co. Ltd.,一家位于伊朗的公司。
[10]华为(及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与汇丰银行(及其美国子公司)之间的银行业务关系至少从2007年持续到2017年,涉及非常重要的交易,包括以下内容。汇丰银行在美国的子公司在2010年至2014年之间为华为的多家实体清算了非常可观的美元交易。2013年8月,汇丰银行协调向华为提供了相当于15亿美元的银团贷款,并且是主要贷方之一。2014年4月,汇丰(HSBC)向华为发送了一封签字信,描述了一笔9亿美元信贷额度的谈判条款。汇丰银行也是银团的一部分,该银团于2015年7月向华为提供了15亿美元的贷款。
[11]这一切都是在美国制定法规时发生的,其中除其他禁令和限制外,要求银行在通过美国向实体提供金融或信贷服务之前,必须获得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的授权。在伊朗。初审听证会的律师将这些规定(正式称为《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称为“美国制裁”,我也将这样做。在本申请书中,美国制裁的细节并不重要,只是按照普遍的提议,违反行为可能导致刑事和民事处罚。
[12]在与针对孟女士的指控有关的事件发生之前,汇丰违反了美国对伊朗和其他国家的制裁。它于2012年12月与美国司法部签订了延期起诉协议(DPA),其中同意不进一步违反制裁规定,并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并支付总计超过10万美元的没收和罚款。十亿美元。
[13]在这种背景下,路透社发表了两篇文章,将华为与Skycom在伊朗的美国相关业务往来联系起来。第一篇文章发表于2012年12月,报道了Skycom提出要违反美国制裁,向伊朗最大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出售美国制造的计算机设备。文章报道说,华为与Skycom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华为将Skycom形容为其在伊朗的“主要本地合作伙伴”之一。第二篇文章发表于2013年1月,报道了华为与Skycom之间的各种联系,包括孟女士于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在Skycom董事会任职,以及2007年她曾担任华为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秘书。拥有Skycom 100%的股份。
[14]当汇丰银行随后向路透社文章中的报道询问华为时,华为的各个代表否认了所指控的实质。孟女士要求与负责亚洲银行业务的汇丰银行高级行政人员举行面对面会议,该会议于2013年8月22日在香港一家餐厅的后室举行。孟女士用中文发言,并为汇丰银行高管提供了口译服务。孟女士还展示了用中文撰写的PowerPoint演示文稿,会议后不久,汇丰银行还提供了英文翻译。
[15]在会议上,孟女士告诉汇丰银行高管,华为在伊朗的业务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和美国的制裁。她说,华为与Skycom的关系是正常的业务合作之一,在这种合作中,华为要求Skycom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出口管制要求。孟女士说,华为曾经是Skycom的股东,而她本人也曾经是Skycom的董事会成员,因为当时这些措施对于管理Skycom作为业务合作伙伴以及加强和监督其贸易合规性是必要的。但是,这些措施后来变得不必要以确保合规性,华为出售了其在Skycom中的所有股份,孟女士辞去了Skycom董事会的职务。孟女士说,华为在伊朗做生意,
[16]汇丰银行全球风险委员会于2014年3月31日在伦敦举行会议,讨论有关华为的“声誉和监管问题”,并决定保留华为的业务。在做出该决定时,委员会依靠了孟女士在2013年8月的会议上提供的保证。在委员会做出决定大约一个月后,汇丰银行(HSBC)致函描述了拟议的9亿美元信贷安排的条款。大约一年后,汇丰银行与其他国际银行一起向华为提供了15亿美元的银团贷款。
[17]尽管华为在2013年8月的会议召开前几年就已经出售了其在Skycom的股份,孟女士已辞去Skycom董事会的职务,但实际上,华为仍继续控制Skycom及其在伊朗的银行和业务运营。Skycom的员工有华为的电子邮件地址和徽章,还有一些使用过华为文具。Skycom的董事以及银行帐户的签署人均为华为员工。购买了华为在Skycom的股份的公司是通过华为融资来完成的,其银行和业务运营都在华为的控制之下。
[18]据说华为与Skycom的真正关系是汇丰银行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华为客户的重要信息。孟女士在2013年8月在香港举行的会议上的虚假陈述歪曲了实际的关系,据说这使汇丰银行因违反DPA和新违反美国制裁而面临罚款和罚款的风险。据说这些失实陈述也使汇丰银行面临经济和声誉风险。
[19]在讨论适用的法律原则之前,我再次强调,我刚才概述的在ROC和SROC中发现的指控没有得到证实。尽管如此,为了评估是否满足双重犯罪要求,应从表面上看待它们。
法律框架
[20]双重犯罪原则防止引渡到另一个国家起诉,在相反的情况下,被请求国不会提出引渡请求。在国际上,该原则被认为是引渡法的核心: Canada(Justice)诉Fischbacher案,2009 SCC 46。26.这项原则源于互惠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各州不被要求将某人引渡到外国司法管辖区,以不构成所请求州的刑事犯罪: MM诉美国,2015年SCC 62第。207。
[21]加拿大和国际上大多数其他司法管辖区已选择通过基于行为的方法来实施双重犯罪原则,该方法询问外国管辖区的行为是否构成国内法规定的犯罪: Fischbacher,第63段。29.在加拿大明确拒绝采用以替代犯罪为基础的方法,该法力求使外国犯罪的要素与加拿大同等犯罪的要素相匹配。由于加拿大拒绝了该做法,转而采用基于行为的做法,因此,外国罪行不必在部长的授权下具有与之完全对应的加拿大罪行。重要的是“罪行的实质”: Fischbacher at paras。28-29。
[22]《引渡法》第3(1)(b)和29(1)(a)段表达了双重犯罪要求,该要求适用于要求对某人起诉的定罪听证会(与判刑不同):
3(1)可以根据引渡伙伴的要求,根据本法和相关的引渡协议将某人从加拿大引渡,以起诉该人。。。如果
。。。
(b)该人的行为(如果发生在加拿大)将构成犯罪[必须省略最高刑罚]。
29(1)如有下列情况,法官应下令将该人羁押以待移交
(a)就被起诉的人而言,根据本行为法可以接受的证据表明,如果该诉讼发生在加拿大,则将有理由对在加拿大进行审判提起诉讼。。。
[23]如前所述,部长已将欺诈确定为反映所指控行为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初审听证会上,双重犯罪问题是,孟女士所指控的行为(如果发生在加拿大)是否构成了与s相反的欺诈行为。刑法典 380(1)(a)。
[24]第380(1)(a)条的内容如下:
380(1)每个人以欺骗,虚假或其他欺诈手段,不论是否构成本法所指的虚假借口,均以任何财产,金钱或货币欺骗公众或任何人,无论是否确定宝贵的安全性或任何服务,
(a)犯可公诉罪行,并处以不超过十四年的监禁,而该罪行的标的是遗嘱文书或该罪行的标的价值超过五千元。。。。
[25]因此,加拿大的欺诈行为需要不诚实的行为,并有相应的剥夺。McLachlin J.在R. v。Zlatic案,[1993] 2 SCR 29,第43页中巧妙地描述了这种由两部分构成的犯罪的行为和精神危害:
同时发布的R. v。Théroux [1993] 2 SCR 5 中以一般方式讨论了欺诈罪的要点。对于这种情况而言,就足够了状态的犯罪行为,欺诈行为将被证明成立:
1.禁止的行为,无论是欺骗行为,虚假行为或其他欺诈手段;和
2.由违禁行为引起的剥夺,可能包括实际损失或使受害者的金钱利益处于危险之中。
相应地,欺诈的实质是通过以下证据证明的:
1.主观了解被禁止的行为;和
2.主观了解被禁止的行为可能因此导致剥夺另一种行为(这种剥夺可能包括对受害人的金钱利益构成威胁的知识)。
在确定了这些定义所要求的行为和知识的情况下,被告人是否确实打算这样做是违法的,还是对后果是否鲁re表示less愧。
[26]由违禁行为引起的剥夺不一定是实际的经济损失,而可以包括潜在的损失,这意味着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R。v。Théroux,[1993] 2 SCR 5,第16页。
[27]考虑到这一法律框架,我转向当事方的立场。
缔约方的立场
[28]双方在相关日期即部长发布ATP的日期即2019年2月28日达成了法律上的协议。加拿大至少在三年前取消了对伊朗的大部分制裁措施,包括禁止向或向伊朗提供金融服务的禁令,并且没有重新实行。因此,双方同意,在发布ATP时,在加拿大运营的金融机构不会因从事金融交易或向在伊朗开展业务的公司提供信贷而受到惩罚的风险。
[29]当事方从根本上不同意双重罪行原则所要求的在本案中指控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孟女士的职位
[30]孟女士认为,该行为不能构成欺诈,因为拟议的起诉实质上是执行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法,这些措施不属于加拿大法律,而且加拿大已明确拒绝。她认为,将此案作为针对银行的欺诈之一是人为的,因为美国对监管外国银行与世界另一端的私人公民之间的私人交易没有真正的兴趣。
[31]孟女士认为,从对汇丰银行涉嫌的经济损失或风险的各种描述中可以明显看出,该案的制裁重点是全部,所有这些制裁都取决于美国的制裁制度。ROC的某一节详细概述了该制度,在平衡中充斥着美国的制裁,以此作为据称以各种形式可能存在的汇丰银行在继续与华为的客户关系方面造成的潜在损失(或剥夺)的基础。据称,这些形式的潜在损失包括因违规而遭受罚款或罚款,以及由于汇丰银行违反制裁规定而造成的声誉损失。
[32]孟女士认为,加拿大引渡不违反我们自己的法律和标准的行为将与法治和基本正义原则背道而驰,其中包括防止对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惩罚的行为。 。
[33]孟女士认为,指导当局,包括美利坚合众国诉麦克维诉 [1992] 3 SCR 475,Fischbacher和MM诉美利坚合众国。,要求引渡法官将所指控的行为和后果名义上移交给加拿大,并根据加拿大法律对这些行为和后果进行评估,而无需参考请求国的法律。孟女士辩称,通过这种方式,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因为加拿大没有法律或监管计划阻止银行与设在伊朗的实体开展业务。如果孟女士向华为的一家银行歪曲关于华为与其在伊朗的分支机构的关系的性质,就不会有任何剥夺的情况。根据她的声明,该银行向加拿大的华为提供了银行服务,包括与伊朗商业有关的服务。
[34]孟女士认为,根据加拿大法律,在没有可能被剥夺的情况下,无法证明欺诈行为是事实。相应地,该男子也无法获得,因为根据加拿大法律,在没有制裁的情况下,不能说孟女士由于虚假陈述而有意或预料到剥夺她的权利。
司法部长的职位
[35]总检察长说,孟女士所指称的行为的实质并不是违反美国的制裁,而是在欺骗银行以获取金融服务。
[36]然后,总检察长提出了剥夺证据的两个法律依据,一个不需要对美国的制裁进行任何考虑,另一个依靠美国的制裁只是为了有限地解释所谓的虚假陈述很重要的原因。
[37]作为第一依据,总检察长说,剥夺可以不依赖美国的制裁及其影响而建立。特别是,孟女士关于华为与Skycom的关系的虚假陈述使汇丰银行在评估维持客户关系的风险时没有考虑所有重大事实。他认为,无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真的有损失的可能性,这都会使汇丰银行面临风险。总检察长认为,这种风险基础完全独立于美国的制裁,并且足以满足有关欺诈的双重犯罪标准。
[38]为了支持第二个基础,总检察长认为,双重犯罪分析可以适当地将美国的制裁考虑在内,以此作为理解基本行为的外国法律背景的一部分。他认为,孟女士的做法在向加拿大移交所指称的行为和后果时过分刻板,但没有发生这些行为和后果的情况,扭曲了双重犯罪标准,并破坏了引渡条约的目标。
分析
[39]首先,我将解释为什么我不能接受司法部长提出的将双重犯罪定为第一个提议的依据,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不依赖美国制裁的情况下确立剥夺权利。
是否可以在不依靠美国制裁的情况下确立双重犯罪?
[40]在许多情况下,即使无偿还贷款的收益,借款人的虚假陈述也会使债权人面临风险。即使没有实际损失,也可以进行欺诈,因为在未偿还贷款时,发现债权人有损失的风险。参见,例如,R.诉艾布拉姆森,[1983] 1305 BCJ号公报(BCCA),R.诉快速,2014 SKQB 84,和R.诉MacMullen,2014 ABQB 476。
[41]但是,虚假陈述或虚假陈述必须具有实质性或有意义的意义,因为它可能引起损失或损失风险。谎言与被骗方的任何潜在损失或损失风险无关,它不是单纯地撒谎。损失的风险必须是真实的,并且必须与不诚实的作为或陈述相联系:参见R. v。Knowles(1979),51 CCC(2d)237(Ont。CA)。风险不能仅仅是理论上的: R。诉奥尔森案,2017年BCSC 1637,第1段。68。
[42] Cromwell J. 在R. v。Riesberry,2015 SCC 65一案中,为法院撰文指出,欺诈证据并不总是取决于受害人对欺诈行为的依赖或受害人被诱使采取行动对他们不利。但是,必须有证据证明欺诈行为与受害人被剥夺风险之间有足够的因果关系,这不能太遥远: Riesberry在第。17、26-28。
[43]如前所述,ROC和SROC充斥着因孟女士对华为与Skycom之间关系的不实陈述而引起的与美国制裁有关的汇丰银行风险,包括潜在的刑事或民事责任,经济处罚或对中国的损害。汇丰银行因其与违反制裁规定的客户有关而享有声誉。
[44]总检察长认为,ROC和SROC也描述了与美国制裁无关的汇丰银行的潜在损失或损失风险,但我不同意。
[45]总检察长似乎认为,汇丰女士为维护财务关系而虚假陈述华为与Skycom的关系是一个简单事实,这是汇丰银行遭受经济或声誉风险的原因,因为虚假陈述剥夺了汇丰银行作出知情同意的能力。与华为打交道的决定。尽管可能是这样,但由于存在剥夺,仍然有必要使证据显示虚假陈述与HSBC做出决定所需的信息之间的因果关系,无论HSBC是否实际上依赖该信息。在ROC和SROC中,很难辨别不依赖美国制裁影响的这种联系。
[46]总检察长只提到ROC和SROC中的两个引用,作为与美国制裁无关的潜在损失的证据。
[47]第一个参考文献出现在ROC第7段。36:
36.汇丰证人A还有望证明,如果华为并未实际出售Skycom,鉴于这一关系可能带来的额外风险,这一事实对于汇丰银行决定是否终止与华为的客户关系将是“重大”决定。
[48]孤立地看,对证人A的这种结论性陈述似乎能够接受总检察长的解释,以应对借款人关于其是否出售资产或与资产剥离的虚假陈述所提出的广义和笼统的“风险”。较小的公司。但是,ROC作为一个整体,并在其中直接眼前。第36条出现,明确指出证人A所要表达的结论与美国的制裁密不可分。证人A的预期证据也在第11段中进行了描述。第35段,该段将汇丰银行对华为与Skycom关系的担忧直接与声称Skycom“试图将禁运的HP [计算机]计算机设备出售给伊朗”有关。此外,ROC整体上将在2013年8月举行会议。
[49]因此,我不阅读第。ROC第36条提供了与美国制裁无关的依据,据此,孟女士涉嫌虚假陈述使汇丰处于危险之中。
[50]律政司第二次提及与美国制裁无关的潜在损失证据。SROC的8。该段较为详细地讨论了ROC在第2段中描述的证据类型。36,预计由其他证人提供。我对该段的评论也类似地适用。
[51]在某种程度上,总检察长似乎进一步辩称,与伊朗进行经济交易这一简单事实可能会带来名誉风险,而不论这些交易可能带来的与制裁相关的后果,我认为在该结论中没有依据。 ROC或SROC。
[52]在未 提及美国制裁的情况下,ROC和SROC并未为因孟女士涉嫌虚假陈述而对汇丰银行造成经济或声誉风险的原因(超出理论或推测)。
美国制裁能否在双重犯罪中发挥作用?
[53]然后,我转向美国制裁制度是否可能在双重犯罪分析中适当发挥作用的问题。
[54]孟女士认为,案件主管部门明确表示,它至少不能提供或扩大本来不存在的家庭犯罪的核心要素。
[55] 为支持这一立场,孟女士援引La Forest J.在R. v。McVey案中于529 的陈述,即“引渡法官根本不涉及外国法律”;以及该查伦J.在Fischbacher的在对位。35,“引渡法官的职责不包括对外国法律的任何审查”;以及其他管理机构中的类似来源或衍生产品声明。例如,见Norris诉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内政部大臣,弓街裁判法院 [2008] UKHL 16,第16段。65和78-80。
[56]但是,这些陈述都是在不同的背景下作出的。在每种情况下,法院都在强调,由于议会选择了基于行为的双重犯罪方法(而不是基于犯罪的方法),因此,引渡法官不能确定该罪行是否可以在外国制造的。有人指出,与基于犯罪的方法不同,基于行为的方法不要求法官确定外国犯罪的要素是否与所确定的国内犯罪的要素“匹配”。
[57]关于引渡法官“不涉及外国法律”的司法陈述,因此无助于在双重犯罪分析的国内方面确定是否考虑涉嫌的行为是外国法律可能起作用。
[58]在我看来,关于外国法律是否可以这样做的答案取决于“行为”的预期范围,并相应地取决于在概念上应被移交给加拿大的情况。我们知道,任务(在双重犯罪分析的国内方面)是确定被指控的行为的“本质”或“本质”,并将其名义上移交给加拿大: Fischbacher at para。29. 问题在于要描述行为的本质或本质的抽象或概括的水平。
[59]孟女士在这项工作中将采取非常具体和具体的方法。她会转置每个事实,好像它是在整个加拿大范围内发生在加拿大土地上一样。通过这种方法,在概念转换中要考虑的“行为”将包括以下内容:
·在加拿大向加拿大的一家银行作出虚假陈述,说明华为与其在伊朗的分支机构的关系的性质,以及
·银行(依靠虚假陈述)继续向加拿大的华为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与伊朗商业有关的服务。
孟女士提出,在加拿大,这种行为不能构成欺诈,因为不可能存在剥夺行为,加拿大没有法律或监管计划阻止银行与设在伊朗的实体开展业务。对总部设在伊朗的分支机构的虚假陈述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相关的。
[60]这种方法的困难在于,它过分地隔离了据说构成整体欺诈行为的每个具体事实。通过在概念上单独转换这些事实,该方法无法看到其整体效果,因此也就看不到所谓行为的“本质”。在我看来,对于诸如欺诈之类的犯罪,应将其视为在加拿大发生的“行为”,其范围应比孟女士的立场所允许的范围更广。
[61]考虑一下。我建议对加拿大的欺诈行为进行适当的检举,可以在加拿大进行,因为加拿大的虚假陈述使美国一家银行因违反美国制裁而面临经济风险。关于我们的欺诈法,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参考美国法律来解释美国银行如何被剥夺风险,以确立剥夺权利。只要受害人是外国实体,只要在加拿大发生足够的事件以确立在加拿大起诉的管辖权,对我们的欺诈法也没有关系。加拿大的欺诈法超越了国际范围,涵盖了构成事实矩阵的所有相关细节,包括可能使某些事实具有意义的外国法律。
[62]由于国内起诉可以以这种方式间接依赖美国法律的效力,因此很难理解为什么引渡程序中双重犯罪分析的国内方面也不应如此。
[63]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Wilson,2013年,BCSC 2423,2016年后,BCCA 326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实例说明这种推理的作用,尽管我注意到在双重犯罪分析中对美国法律采取的方法似乎并不可行。在这种情况下被争论。威尔逊先生因在电话销售计划中向美国的信用卡持有人出售欺诈保护产品而被欺诈,而事实上,他们不需要保护,因为美国法律将其欺诈费用的责任限制为50美元。在命令威尔逊先生的引渡令被引渡的过程中,迪克森J.(本法院当时)毫不费力地将美国法律解释为剥夺了受害卡持有人,以及威尔逊先生的行为如何构成欺诈,是在加拿大发生的。
[64]双方同意,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案件管理机构能够直接回答所谓的构成欺诈行为的“实质”是否包括作出被指控的陈述的法律背景的问题(威尔逊除外,正如我所指出的,这个问题似乎没有被争论)。但是,有关其他罪行的有说服力的权威人士建议这样做。
[65]在10 CC C 80(BCSC)的Re Collins(No. 3)(1905)中,犯罪行为是伪证,是虚假宣誓,所寻求的人除其他外,辩称该行为可能在加拿大不是犯罪,因为宣誓是在加拿大无权官员面前宣誓的。Duff J.于103年裁定,虽然法院不得将提供所指控罪行定义的法律移植到加拿大,但法院确实 移植了被告的环境,包括请求国的本地机构以及影响法律权力和效力的法律。权利和确定有关人员的法律性质:
一个人可以用两种方式看待它。人们可能会认为,一个人要全神贯注于苛刻状态下存在的条件;或者是要怀孕被告,并将被告的行为运到该国;—在第一种情况下,一种做法是根据加拿大法律对推定罪行的定义,并将其适用于在发生这些情况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如果在这些行为中您发现犯罪的定义得到了满足,那么您就符合了法定和条约的要求。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您想在该国怀有被告追究有关行为,那么您将与他一起移植他的环境;我所理解的是,环境必须尽可能包括要求国的地方机构,影响法律权力和权利的法律,并确定有关人员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当然,当然,除此以外,提供所指控罪行的定义的法律。
这样处理事情,那么我们在这里呢?如果我对加利福尼亚法律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我们有。我们有这样一个事实,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正在审理一项诉讼,该法院的惯例是准许在该诉讼中作出特定宣誓书。宣誓书已作出,其中包含故意虚假的事实陈述。换句话说,除了伪证的所有其他内容之外,您还必须按照法律授权的方式,在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司法程序中宣誓。这些事实构成了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的实质和实质。如果您将这些事实转移到该国,则会受到加拿大法律的伪证罪。
[重点添加]
[66]根据达夫·J。概述的方法,由外国管辖权确定的外国行为的“法律特征”在概念上与实施这些行为的上下文中的其他相关方面相互转化。因此,受侵害行为的“实质和实质”是笼统或相对抽象的用词:“您在法律授权的司法管辖权法院以法律授权的方式在司法程序中宣誓”。孟女士进行双重犯罪分析的方法无法适应这种普遍性或抽象性。
[67]Duff J.的方法及其推理被德国安大略省高级法院和德国上诉法院(联邦共和国)诉Schreiber案(2004年),第184 CCC(3d)367条(加拿大安大略省)采用。和(2006),206 CCC(3d)339(加拿大安大略省)。每个法院都认为,德国所允许的“收入”概念可能与加拿大的概念不同,可以考虑所指控的行为是否等同于在加拿大发生的逃税行为。
[68]Watt J.(当时是他)指出,法院在移交请求司法管辖区的有关事实时,可能还需要移交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机构和法律作为背景(第37段):
。。。在将事实从提出请求的管辖区转移到请求的管辖区时,必须引入必要的外国管辖区的机构和法律,为交付决定提供背景。在引渡中重要的是据称逃犯所犯的罪行的实质。
[69]施雷伯先生的行为包括赚取秘密佣金,并且没有将其作为收入的一部分进行报告;通过将佣金支付给信箱公司来掩盖佣金的收据;以及通过一系列涉及以下方面的金融交易自己获得资金:没有其他合法业务的公司:第。129. Watt J.同意请求国,该行为的实质等于逃税:Schreiber先生赚取了应纳税的收入,但故意将其从纳税申报表中删除,否认其存在,并按顺序将其隐瞒逃税。满足双重犯罪要求的原因是,在加拿大从事此类活动的人将根据加拿大法律逃避或试图逃避税收:130-137。
[70]安大略上诉法院驳回了施雷伯先生的上诉,裁定(关于逃税罪)根据加拿大法律,施雷伯先生的行为构成该罪行。但是,法院的夏普· 贾(Sharpe JA)借此机会在旁听者中(第37-42段)认可沃特·J(Watt J.)的结论,即外国法律概念可以为双重犯罪分析中所指控的行为提供适当的背景,将这些概念作为必要背景的方法(第42段):
…我同意引渡法官的意见(第37段),即“在将事实从请求管辖权移交给请求管辖权时,必须带入外国必要管辖权的机构和法律,为交付决定提供背景。 ” 作为安妮·沃纳·拉森林(La Anne),《拉森林的往返加拿大引渡》,第三版。(安大略省奥罗拉(Aurora,安大略省:1991年,加拿大法律书籍)在第69-70页中声明:“……外国的机构和法律必须必然构成审查该国发生的事件的背景。毕竟,在引渡中重要的是罪行的实质。” Duff J.在Collins,Re(No. 3)(1905),10 CCC 80(BCSC)的第119页上很好地表达了这一观点。103:
...如果您想将被告视为在该国从事有关行为,那么您将与他一起移植他的环境;我所理解的是,环境必须尽可能[除以下之外]尽可能包括请求国的地方机构,影响法律权力和权利并确定有关人员行为的法律性质的法律,当然,法律规定了被指控的犯罪的定义。
[71]Sharpe JA因此感到满意的是,如果加拿大的“收入”定义不包括所讨论的秘密委员会,则可以适当考虑德国的定义,因为所谓的不法行为的实质是使用欺骗性和不诚实行为。无论如何确定的避免法律义务的手段(第43段):
…但是,我感到满意的是,收入的法律定义属于外国法律环境的范畴,应适当地将其视为所谓的不法行为发生的背景或背景。必须依靠收入的定义来确定纳税义务的性质和程度,但是所谓的错误的实质是使用欺骗性和不诚实的手段来避免该法律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已被确定。
[72]在诺里斯的第。96-101年间,英国上议院详细提及了Re Collins中Duff J.的论证,并优先于Re Norgren [2000] QB 817中的推论。女王长凳法院初步认为,在英国和英国已确定的立法中,所谓的在纽约和太平洋证券交易所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不会构成犯罪,因为它仅禁止内部人士在伦敦交易所交易上市证券。因此,诺里斯先生的论点未能成功,因为在他的案中所指称的行为是操纵价格的行为,根据英国法律,这本身并不是一项犯罪,提出请求的国家不能证明该行为构成妨碍司法公正。
[73] 诺里斯 上议院对双重犯罪分析采取了“更广泛的构想”,因为这与引渡法令的广泛和慷慨构想更加一致,以使他们能够实现自己的目的和跨国公司这样做的利益(第86-90段)。在Re Collins中应用该方法上议院得出的结论是,诺里斯先生所谓行为的实质或实质妨碍了由正式任命的机构进行的刑事调查。调查结果指控操纵价格这一事实“没有理由认为,根据英国法律,阻碍[英国]有关机构进行等效调查的行为不会构成犯罪。” (第99-100段)。
[74]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法院分别在Linhart诉Elms案 [1988] FCA 416 和Ortmann诉美国案 2018 NZCA 233中采取了类似的方法,后者在Schreiber和Re Collins中明确采用了推理。 。
[75]在施莱伯,第。43,Sharpe JA承认,对于“进口法律环境”中可能包括的内容,几乎没有权威,与据称对被谋杀者的行为的要素无关。他指出,在所有情况下都没有明确的界限来确定两者之间的界限。
[76]总检察长辩称,如果不是一个亮线而是一个灰色区域,那么本案应属于该灰色区域的施莱伯和科林斯一方,而孟女士则认为应归为另一方。
[77]孟女士在这方面提出,科林斯和施莱伯所涉的外国法律概念 涉及较小的细节:宣誓的权力和收入的定义。她认为,相比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法与犯罪的核心要素有关,因此,不应将其转换为双重犯罪分析的国内方面。
[78]我无法同意。
[79]首先,在柯林斯和施雷伯中,宣誓的权力和收入的定义并不是次要的细节。即使具有技术特征,它们对于确定要移交的行为的实质并针对所涉犯罪要素进行测试也是至关重要的。
[80]第二,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不法行为的实质是在银行客户关系中故意制造虚假陈述,使汇丰银行处于危险之中。美国制裁是事态发展的一部分,是解释汇丰如何面临风险的必要条件,但它们本身并不是该行为的内在组成部分。
[81]因此,我不同意孟女士的看法,即提及美国的制裁措施以了解汇丰银行面临的风险,就是允许该行为的实质由外国法律界定。加拿大法律确定所指控的行为从本质上是否构成欺诈。
[82]孟女士对双重犯罪进行分析的方法将严重限制加拿大在引渡背景下欺诈和其他经济犯罪方面履行其国际义务的能力。欺诈罪具有很大的潜在范围。它可能涵盖范围广泛的行为,大量的时间以及在多个地方或辖区的行为,人员和后果。经验表明,许多欺诈者特别受益于国际交易,通过这种交易他们可以掩盖其身份和欺诈收益的位置。孟女士认为,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将在引渡情况下人为地缩小欺诈范围。在许多情况下,这将完全消除对所谓的虚假陈述的原因的考虑,虚假陈述如何造成受害者损失或损失风险。通过这种方法,上面描述的威尔逊似乎需要不同的结果。
[83]最后,我将解决孟女士提出的关注,即如果外国法律在双重犯罪分析中发挥作用,那么引渡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间接地基于对加拿大价值观的冒犯政策而帮助执行法律。上加拿大女王法院的多数法官于1860年在 安德森市(1860),UCQB 124(UCCA)20号案中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其中密苏里州涉嫌谋杀案的双重犯罪分析部分依赖美国有关奴隶制的法律。即使在今天,也可以构想一种假设,即假想的外国奴隶制法律可能导致等同于加拿大的犯罪为欺诈行为。外国法律的攻击性是否应在双重犯罪分析中不起作用?
[84]答案有两个。
[85]首先,诸如ATP时代在美国制定的经济制裁法律不是加拿大法律的一部分,但从根本上讲,在奴隶制法律方面,它们并不与加拿大的价值观背道而驰。
[86]第二,在引渡程序的最后阶段,如果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司法部长必须明确要求拒绝移交引渡命令,如果该命令是“不公正的或压迫性的”:该法令第 44(1)(a)条。部长的决定将必然考虑到根据外国法律提出的起诉是否会导致根据加拿大价值观产生不公正或压迫性的结果。在施雷伯(Schreiber),安大略上诉法院将部长的职责与具体的双重犯罪分析以及加拿大法律与外国法律之间的差异相关,这些差异可能在分析中发挥了作用:
[46]在口头辩论中,有人建议,外国可以征收对加拿大司法标准如此冒犯的税,以至于加拿大法律应拒绝引渡逃避这种税的个人。我认为,部长可以根据s行使其酌处权,适当处理这种例外情况。44在“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而将是不公正或压迫性的”时拒绝投降。
[87]部长关于移交的决定应接受司法审查,这为在双重犯罪分析中因涉嫌行为的背景下考虑外国法律而产生的不公正或压迫性结果提供了进一步的保护。
结论
[88]于所提出的法律问题,我的结论是,就法律而言,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满足引渡的双重犯罪要求。美国制裁的影响可能会在双重犯罪分析中适当地发挥作用,作为对涉嫌行为进行审查的背景或背景的一部分。
[89]因此,孟女士的申请被驳回。
[90]我无法确定s下的较大问题。在29(1)(A)法案是否有接纳为证据下的法案 声称的行为将证明孟女士交付审判在加拿大诈骗项下的罪行。刑法典 380(1)(a)。该问题将在诉讼程序的稍后阶段确定。
“尊敬的首席首席大法官H. Hol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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