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民法典草案夫妻财产关系规定
2020-05-26 14: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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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法典草案夫妻财产关系规定

               思宁

  网友咨询:民法典草案对夫妻财产关系有何新规定?拟结婚者应如何看待和处置婚前财产?

  思宁答:民法典草案与现行婚姻法对比,在夫妻财产规定方面的不同主要是:

  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即把“工资、奖金”改为“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把“生产、经营的收益”改为“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工资、奖金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简单说,夫妻在工作单位之外独立从事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不论是否藏在对方不知情的“小金库”,都属于共同财产。离退休后取得的劳务报酬,也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公司股权、股票等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当然,投资亏损也算共同财产的亏损。婚前投资,婚后才产生或婚后继续产生的收益,则不算共同财产。比如,刘强东在与章泽天结婚前投资京东的收益,包括婚后继续产生的收益,不算刘章共同财产。

  二、增加了关于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虽然这种情况下,夫妻往往要离婚,但这项规定可以不必等待离婚程序,而迅速通过法院紧急分割共同财产。

  三、扩大离婚家务补偿的范围,从原来只适用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改为也适用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

  也就是说,不论是否约定财产关系,也不论如何约定财产关系,只要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而且规定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这个新规定等于完全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假设结婚后,女方放弃单位的工作,专任家庭主妇,离婚时有权根据家务劳动的价值向男方请求补偿,男方应当给予补偿。我认为,原则上补偿金额应参照女方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的累积,再考虑适当扣除共同生活中的支出。

  至于很多女性关心的婚前财产的约定问题,民法典草案与现行婚姻法对比,只有个别文字表述区别,并无实质性区别。在实务操作上,我的分析和建议是: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是对夫妻双方的,不是只对其中一方的。可以在婚前约定,在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也可以在婚后再约定。可以约定有条件生效。比如: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效,约定保持婚姻关系多少年后生效,约定生子后生效,约定婚姻关系存续且子女年满18岁时生效,等等。

  婚前财产约定可以否定婚前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法定规定。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不能否定婚前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法定规定。

  婚前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定要注意约定的文字相当明确,最好征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建议婚前财产书面约定同时采用手写和打字两种文本,都签名并按手印,并请双方都信任的亲友或者律师见证并签字。可以录像证明约定的内容和签字的实况。当然,最有法定效力的方式是到公证处办理有关婚前财产约定的公证。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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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法典草案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几条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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